人事处
 

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学术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上财行规﹝2019﹞4号)

发布人:胡圆  发布时间:2019-02-25   浏览次数:2248




上海财经大学文



上财行规﹝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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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学术

休假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院(部、所)、部门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学术休假制度实施办法》已于2019122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

 2019225

上海财经大学教师学术休假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师的学术研究,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使长期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有一段集中的时间从事进修提高,总结教学经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完成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内外大学实行学术休假的经验,在原有长期公派出国(境)访学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教师进修渠道,以“总量控制、学术优先、质量导向、规范流程”为原则,完善学术休假制度,促进双轨教师共同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二条  我校具有副高及以上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中,在校连续工作满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近三年平均每年至少主讲1门本科课程(科研为主岗除外)者,可以申请学术休假。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各学院(部、所)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兼顾长期公派出国人员情况统筹选派教师进行学术休假,即每学年单次超过(含)3个月公派出国(境)和学术休假教师人次1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总数的4%,优先考虑和安排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中取得重要成绩者(例如:在研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或有国家级、省部级教材项目等)进行学术休假。学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确定批准名额,根据申请人已有的学术基础和学术休假计划、目标择优批复。

同时,以下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1.拟学术休假结束期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的人员(受聘教学科研岗位的学校、学院党政干部卸任后首次享受学术休假,可不受此年龄规定限制);

2.延期考核或申请过渡期人员。

第三章  学术休假时间

第三条  学术假一般为一个学期。

第四条  凡享受过学术休假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合格服务满6年可再次申请学术休假,周期内非寒暑假期间赴国(境)内外各类进修、学术访问及合作研究单次超过15天的时间不计为合格服务时间。

第四章  学术休假期间待遇

第五条  经批准进入学术休假的教学科研人员,学术假期间,学校和学院(部、所)不得安排教学任务,减免教育教学任务,但不减免科学研究任务。教师不承担教学、行政等常规工作职责,但不得停止或中断培养学生的相关工作,全时投入与其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或进修深造。

第六条  学术休假的一学期校发工资保持不变。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学术休假者,应在准备休假前一年向所在学院(部、所)提交《上海财经大学学术休假计划申请表》,明确学术休假时间、形式(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和预期成果等。

学院(部、所)在总量控制和全面安排好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前提下,由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对申请人的学术休假计划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学院(部、所)审核通过后将部门意见和申请人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

经人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和学生处等)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即可享受学术休假。学术假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初,批复时间为每年4月。

第八条  学术休假期间有出国(境)安排的教师,需在申请学术休假时明确出国计划,并按照在岗教师要求完成出国(境)的各项审批流程,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学术假自批准后有效期为一个教学年度(每年4月批复后至第二年4月前须启动学术休假)。

第六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教师在学术休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学习、教学以及科研工作无关的事务,校外兼职应及时向学院(部、所)和学校提交申请,进行备案审核,未经审核批准,不得私自从事校外兼职工作,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本次休假,教学任务不予减免。学院(部、所)在批准学术休假之前必须安排好学术休假者原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学院(部门)不得私自给学术休假者安排课程。

第十一条  享受学术休假者应在休假结束后两周内回所在学院(部、所)报到,及时销假,向学院(部、所)提交学术休假总结报告一式二份,同时填写《学术休假汇报表》,经学院(部门)审查合格,部门领导同意后,送校人事处备案。该报告应作为年度考核材料的组成部分。休假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在学院(部、所)内开展一次学术报告会,学院(部、所)将学术报告会举行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正确评价学术休假的研修效果,激励、督促学术休假结束人员履行返校后的职责,提高研修效能,学校每年定期对学术休假结束满2年的教师进行评估,主要评估学术休假前拟定研修计划和预期学术成果的完成情况。评估结果作为教师个人再次申请学术休假和所在学院(部、所)学术休假总名额调控的参考依据。

评估工作由学院(部门)负责组织,学术休假人员须填写《学术休假人员教学科研情况评估表》,学院(部、所)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教师提交材料给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提交人事处。人事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和学生处等)对教师提交的学术成果进行认定,对学院的评估意见进行审核。评估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进行。相关学术成果等级按照《上海财经大学学术成果认定办法》(校发〔201539号)予以认定(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所)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严格管理,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安排好教师学术休假,并及时做好协调和考核工作。对已获批学术休假但正式休假前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者,各学院(部、所)有权暂缓、终止或取消其学术休假。

第十四条  学术休假者必须严格按照时间期限返回学校,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学院(部、所)和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财经大学学术休假试行办法》(上财人〔200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休假计划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所在部门


技术职务


任职时间


党政职务


任职时间


学术团体社会兼职


申请学术休假理由、学术休假计划:

  1. 计划时间从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

  2. 休假形式:□出国(境)访学(进修)

 □国内访学(进修)

 □其他:

  1. 详细内容(不够请附页):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

教授委员会

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学院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学校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2

上海财经大学学术休假汇报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所在部门


技术职务


党政职务


学术休假执行情况:

  1. 时间从____年__月至____年___月

  2. 从事学术休假的院校或单位          

  3. 从事学术休假的主要项目

  4. 总结(课程进修、学术成果完成情况等,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附后,不够请附页)









汇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

教授

委员会意见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学院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人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学校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上海财经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社会公开2019225日印发

1人次:指按学年折算的人次数,若出国或休假一学期,则按0.5人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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